6.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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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光缆生产厂房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1.2光缆生产厂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有关规定。
6.1.3厂房内产生废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通风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6.1.4生产厂房四周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若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长边侧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2建筑
6.2.1光缆生产厂房平面柱网和空间布局宜采用大空间.大跨度柱网,宜留有扩展空间。
6.2.2光缆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
6.2.3光缆生产厂房屋面系统宜采用钢屋架轻钢屋面或网架钢板屋面,屋面应设保温层。.
6.2.4光缆生产厂房和原材料高架库房地坪应平整、耐压、耐磨、不起尘。
6.2.5地坪士0.00以下需做设备基础时,应按工艺设备安装平面图和设备基础图进行。
6.3.5在厂房出人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设置通行标识及不宜通行或站立的地方设置警告标志。
6.3.6光缆生产厂应设置消防及生产联合给水系统、水处理系统、废气排放系统、能耗计量与监测系统。
6.3.7生产用压缩空气压强宜为0.6MPa~0.8MPa.氮气压强宜为0.4MPa~0.6MPa。
6.3.8光缆生产厂电力供给应根据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空气调节及生产辅助设备配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6.3.9光纤紧包、塑料管松套和护套挤制等挤塑工艺设备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装置,光纤着色、金属管松套等工艺宜设置备用电源供电。
6.3.10光缆生产厂应设置监控系统,宜设置数据通信局域网,厂区内相互联系的语音通信系统和电子公告牌。
6.3.11光缆生产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6.3.12光缆生产厂应设事故应急报警系统。
6.3.13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6.4环境要求
6.4.1光纤着色间宜经送风初效过滤,温度宜保持在18C~28C,相对湿度宜保持在35%~75%。6.4.2光纤着色、光纤并带及光纤成束间应设强制抽风设施及防尘和防静电措施。
6.4.3光纤二次套塑、光纤并带及成東车间应设温度控制设施,温度宜为10C~32C.
6.4.4厂房主要生产用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1x,辅助用房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照明灯具宜选用节能型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