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条电缆线路在敷设的过程中,运行部门应经常进行监督及分段验收。
第152条在验收安装中的电缆线路时,施工安装机构应具备下列资料:
1.电缆线路的设计书;
2.实际线路路径的平面图。此图应根据路径区域内网络发展情况,用1/200或1/500的比例尺绘制;在房屋内及发变电所附近的路径用1/50的比例尺绘制;
3.电缆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及城市电缆规划走廊资料详图;
4.电缆的制造厂试验合格证;特殊电缆应附必要的技术文件;
5.建筑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
6.敷设后电缆线路的试验资料。
第153条敷设的电缆较原设计有变更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有关单位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二节竣工后的电缆线路设备的验收
第154条电缆线路竣工后的验收,应由电缆运行部门、设计和施工安装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
第155条在验收时,施工安装部门应将第152条内所列的全部资料交给运行部门。
第156条电缆运行部门对参加运行前的电缆进行电气验收的项目如下:
1.电缆各芯导体必须完整连续,无断线情况;
2.按运行需要,测量电缆敷设后的参数;电容、交直流电阻及阻抗;.
3.电缆两端终端头各相的相位,应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相符合;.
4.单芯电缆的护层绝缘电阻及保护器的残工比(残压与工频承受电压之比);
5.充油电缆用油的电性能;
6.电缆应按《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