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直接埋在地下的电缆,-般应使用铠装电缆。只有在修理电缆时,才允许使用短段无铠装电缆,但必须外加机械保护。
在选择直埋电缆线路时,应注意直埋电缆的周围泥土,不应含有腐蚀电缆金属包皮的物质(如烈性的酸碱溶液、石灰、炉渣、腐殖物质及有机物渣滓等);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
第14条电缆埋置深度,电缆之间的净距,与其他管线间接近和交叉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1)直埋电缆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0.7m;
(2)电缆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0.6m(或按当地城市建设局的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0.3m)。
上列第(1)项,如电缆穿越农田时,为了防止被农业机械挖伤,可考虑适当加深。
2.电缆相互水平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控制电缆不作规定;
(2)电力电缆相互间,或与控制电缆间10kV及以下0.1m,10kV以上0.25m;
(3)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相互间0.5m。.上列第(3)项,如电缆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0.1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3.电缆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净距0.5m。
电缆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如用隔板隔开时上述距离可降低为0.25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4.电缆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1)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2m;
(2)电缆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交叉时的净距0.5m;
(3)电缆与其他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0.5m。
上列第(1)、(2)两项要求的热力管,视现场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使埋置电缆地点的土壤的温升在任何时间内不超过10C;上列第(3)项如有保护措施时,则净距不作规定。禁止将电缆平行敷设在管道的上面或下面。
第15条电缆与树木主干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0.7m。如城市绿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可采取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6条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0.5m,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2m,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
第17条电缆沿铁路敷设时,最小允许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和普通铁路路轨3m;
2.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不作规定,但应采取适当防蚀措施(见第四章)。
第18条电缆铅包对大地电位差不宜大于正1V。并应不大于当地地下管线预防电蚀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