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
(2)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与绝缘屏蔽或金属层之间额定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接地保护动作不超过1min切除故障时,不应低于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2)除上述供电系统外,其他系统不宜低于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在单相接地故障可能持续8h以上,或发电机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情况,宜采用17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电压。
(3)交流系统中电缆的耐压水平,应满足系统绝缘配合要求。
(4)直流输电电缆绝缘水平,应具有能随极性反向、直流与冲击叠加等的耐压考核;使用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应具有抑制空间电荷积聚及其形成局部高场强等适应直流电场运行的特性。
(5)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不应低于该回路工作电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高压电缆并行敷设的控制电缆(导引电缆),应选用相适合的额定电压。
2)22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敷设的控制电缆,应选用450/750V。
3)除上述情况外,控制电缆宜选用450/750V;外部电气干扰影响很小时,可选用较低的额定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