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设置适当的阻火分隔,并应按工程重要性、火灾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
2)选用具有阻燃性的电缆。
3)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4)实施防火构造。
5)增设自动报警与专用消防装置。
(2)阻火分隔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工作井中电缆管孔等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
a.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b.多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适当分段处。
c.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d.至控制室或配电装置的沟道入口、厂区围墙处。
3)在竖井中,宜每隔7m设置阻火隔层。
(3)实施阻火分隔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火封堵、阻火隔层的设置,应按电缆贯穿孔洞状况和条件,采用相适合的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用于电力电缆时,宜使对载流量影响较小;用在楼板竖井孔处时,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载。阻火封堵材料的使用,对电缆不得有腐蚀和损害。
2)阻火墙的构成,应采用适合电缆线路条件的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阻火包等软质材料,且应在可能经受积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稳固性。
3)除通向主控室、厂区围墙或长距离隧道中按通风区段分隔的阻火墙部位应设置防火门外,其他情况下,有防止窜燃措施时可不设防火门。防窜燃方式,可在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1m区段所有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
4)阻火墙、阻火隔层和阻火封堵的构成方式,应按等效工程条件特征的标准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耐火完整性、隔热性要求确定。当阻火分隔的构成方式不为该材料标准试验的试件装配特征涵盖时,应进行专门的测试论证或采取补加措施;阻火分隔厚度不足时,可沿封堵侧紧靠的约1m区段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或包带。
(4)非阻燃性电缆用于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易受外因波及而着火的场所,宜对该范围内的电缆实施阻燃防护;对重要电缆回路,可在适当部位设置阻火段以实施阻止延燃。阻燃防护或阻火段,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当电缆数量较多时,也可采用阻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
2)在接头两侧电缆各约3m区段和该范围内邻近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上,宜采用防火包带实施阻止延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