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木质结构的桥梁、码头、栈道等公用构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质建筑设施的非矿物绝缘电缆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2)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在保护管内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的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
3)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无封闭式通道时,宜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3)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采取防止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金属套因长期应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置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采用蛇形敷设。
3)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