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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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容式充油电缆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电缆工作的油压变化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油压,在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不得低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
②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油压,在夏季最高温度满载时,不得大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
③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夏季最高温度突增至额定满载时,不宜大于允许最高暂态油压。
④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冬季最低温度从满载突然切除时,不得小于允许最低暂态油压。
(2)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容许最低工作油压,必须满足维持电气性能的要求;容许工作油压,暂态油压,应符合电缆耐受机械强度的能力,且遵守下列规定:
①容许最低工作油压不得小于0.02MPa。
②铅包、铜带径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4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3MPa。
③铅包、铜带径向与纵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8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6MPa。
④容许最高暂态油压,可按1.5倍容许最高工作油压计。
(3)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可能供油量大于电缆需要供油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供油装置可采用压力箱。压力箱的可能供油量,宜按夏季高温满载,冬季低温空载等电缆可能有的工况下油压最大变化范围条件确定。
②电缆需要供油量,应计及负荷电流和巧境变化所引起电缆线路本体及其附件的油量变化总和。
③供油装置的供油量,宜有40%的裕度。
④电缆线路一端供油方式当且每相仅一台工作油箱时,对重要回路应另设一台备用供油箱;当每相配有两台及以上工作供油箱时,可不设置备用供油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