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况,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在市郊挖土频繁地段的电缆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发动群众做好人民护线工作。对于水底电缆线路,按水域管辖部门的航行规定,划定一定宽度的防护区,禁止船只抛锚,并按船只往来频繁情况,必要时设置了望岗哨,配置能引起船只注意的设施。2.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的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底手续。在水底电缆线路防护区内,发生违反航行规定的事件,应通知水域管辖的有关部门,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如停止水下工作、弃锚等,避免钩捞水底电缆而引起的损坏事故。3.对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电缆,应加护罩并悬吊。悬吊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5m,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悬吊;多芯电缆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托板衬护。4.挖土工程完毕后,守护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情况是否完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5.电缆守护人员,应将各种挖土记录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并签名。6.松土地段的电缆线路临时通行重车,除必须采取保护电缆措施外,应将该地段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