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检修过的电缆设备不应留有缺陷。
(2)在电缆设备事故处理中,不允许留下重要及以上性质缺陷。
(3)在电缆线路缺陷处理中,因一些特殊原因有个别一般缺陷尚未处理的,必须填好设备缺陷单,作好记录,在规定周期内处理。
(4)电缆缺陷处理应首先制定“缺陷检修作业指导书”,并在电缆线路缺陷处理中严格遵照执行。
(5)设备运行责任人员应对电缆缺陷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处理完毕后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签证。
(6)电缆缺陷处理技术原则应遵循:
1)电力工业部1979[53]《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2)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501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5)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