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kV及以下配电装置一般由雷电过电压决定绝缘水平,并按避雷器的冲击保护水平进行选择。外绝缘常由泄漏比距控制。(2)谐振过电压对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危害极大,应在设计和运行中避免和消除出现谐振过电压的条件。在绝缘配合中不考虑谐振过电压。(3)配电装置中的自恢复绝缘和非自恢复绝缘的绝缘强度,在过电压各种波形作用下,均应高于保护设备的保护水平,并考虑各种因素,留有适当的裕度。不考虑各种绝缘之间的自配合。(4)由于过电压保护的方法不同,一般不考虑线路绝缘与配电装置绝缘之间的配合问题。但绝缘水平超过标准很多的线路,应验算变电所或配电室避雷器的电流是否超过额定配合电流。超过时,应在进线段首端采取保护措施。(5)污秽地区配电装置的外绝缘应按规定加强绝缘或采取其它措施。(6)配电装置的绝缘水平,以普通阀型避雷器5kA残压为基础进行绝缘配合。当选用了性能优良的磁吹避雷器或氧化锌避雷器时,经过计算,允许采用降低一级绝缘的电气设备。(7)高海拔地区配电装置的外绝缘,宜首先采用加强保护的办法,选择性能优良的避雷器。其次再加强绝缘或选用高原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