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铝绞线、钢芯铝绞线、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KV架空绝缘电缆、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的六个单元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应严格执行14号令的规定及发改办产业[2003]799号文第二款要求。至今未取得上述六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有1999年9月l日前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同时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联合审核确定的证明,证明应明确电线电缆项目的建设时要符合要求,才可受理企业的申请,否则不得受理。
二、根据发改办产业[2003]799号文对取得产品应严格把关要求,现已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999年底以后取证的),要求增加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单元,应符合以下要注:
1、原有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申请增加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单元的产品;
2、原有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增加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单元的产品;
3、原有1KV架空绝缘电缆或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单元的产品。
不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不能申请增加单元(申请时提交原有关单元的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线电缆审查部在12月19日以后收到本材料(按邮寄日期为准)若未按本文要求执行的一律退回。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