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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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正在考虑向外资放开配售电业务。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配售电业务领域后,“配售电向社会资本开放”又进一步,从大处着眼,则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的三个“有序放开”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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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有序放开”,是指“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非公益性发用电计划”。不过,也有人发出了“5号文件之问”,对“新电改”能在多大程度上克服阻力,表示了担忧。更有意见认为,“新电改”较之“5号文件”,反而有所收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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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电改”的许多方向,在“5号文件”中,都已大体成形,而十余年过去,“新电改”的起点与“5号文件”的距离,似乎并不够远,比如电网垄断,迄今未见改革。由此可见“电改”所受阻力非同一般。
问题在于,不能简单地按照“5号文件”的逻辑来评价“新电改”。时过境迁,如果仍简单地把“5号文件”的具体改革目标奉为圭皋,无异于刻舟求剑。
“5号文件”将输配分开作为终极改革目标,舆论很容易形成如下认知:调度不独立,输配不分开,改革就没有成功,甚至是倒退、妥协,究其原因,无非是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要改变这一局面,就要大刀阔斧,包括电网进一步分拆,也应在考虑之内。
但是,“电改”是世界难题,参照迄今各国经验教训,毫无疑问,包括调度独立、输配分开、电网分拆等问题,没有哪种模式放之四海而皆准。中国“电改”探索之复杂,远非一个简单明晰的改革目标,或是一个“市场化终点”的理念,就可以概括。
以电网为例,电网有自然垄断的属性,行政垄断权力借自然垄断属性获得超额利润,是改革主要矛盾。事实证明,分拆未必能消除垄断,不分拆,也未必不能遏制与垄断捆绑在一起的权力,如市场准入许可权力、标准制定权力、**电力买卖权力等。其余如调度是否独立、输配是否分开,也大抵如此。很大程度上,改革效果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管控能否到位,而非哪个方案更科学更合理。由此而论,简单以“5号文件”提出的目标为标杆,衡量“新电改”的进退得失,并不能得到正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