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在国际上还找不到一个绝对理想的、公平的输电成本分摊办法,因此只对中国今后研究和制定输电价格给出以下几个一般性建议:
(1)输电价格采用两部制价格比采用“点”对“点”价格更好一些。采用后者要求在所有时间内掌握所有的交易情况,这要求有先进的、高费用的计算机系统。另外,采用“点”对“点”价格将会歧视新上网用户。采用前者,是根据允许的输电容量支付输电固定容量费用,小猫线缆并同时根据实际上网或下网电量来支付输电可变费用。上述的输电损失和拥塞成本通过可变费用回收。
(2)比较好的办法是根据电网节电的长期边际成本来计算其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可先采用短期边际成本来计算。但是,必须考虑到新投资对电网节电边际成本有显著影响。当有新投资时,节电边际成本会显著降低,因此对于一个正在不断扩建的电网,其节点电价有相对不稳定的风险。因此,建议输电成本在一个足够长的时间内分摊。
(3)发电商应分摊50%的输电成本,在这样的价格下,发电商选厂址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输电价格设计合理,靠近用户的发电商将增加竞争力。
(4)输电价格要在一个时期内相对稳定,以利于发电商形成有效的长期决策。在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要采用实时电价。
由于输电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必须对其业务进行管制。管制内容取决于输电公司与发电公司的分离方式,是财务分离,经营管理分离,发、输电业务分离,还是产权完全分离在我国现阶段,管制内容至少包括:电网的规划与发展业务;电网的运行与维护业务;真空电极输电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开放输电网业务。
根据国际经验,电力市场的管制职能和机构应相对集中和独立。我国目前电价和电力基本建设投资的管制职能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计划发展部门,而对电力市场运营的监管职能设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经贸委。各级政府部门除了管制职能外,还有许多政策职能。一方面,政府各部门管制职能重叠,管制与政府职能重叠;另一方面,有些管制职能目前还没有任何部门承担。在电力市场商业化运营后,安全和质量标准的管制职能不应放在省电力公司。
我国电力市场管制机构的设置要在理想的管制模式和现实情况之间进行权衡。既要尽可能地明确全部管制职能以及在中央和省级之间合理分配这些管制职能,也要注意利用现有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