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发布《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提到,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相关活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依法设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基金,用于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和技术研发活动。
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采用绿色、智能生产方式,根据实际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共伴生资源共采等开采技术及设备。鼓励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矿区、主要煤炭消费地建设配煤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详情如下:
《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2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fgec163;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11月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
(2022年11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利用和转化过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和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