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明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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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在合肥市范围内2022 年1月1日到 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且并网规模1兆瓦时及以上的非抽水蓄能储能电站项目。
申报材料:①投资主体的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②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加盖供电部门公章,且标注并网规模及时间)。③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无房产证的需提供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④电站建设所需的储能电池、逆变器等零部件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⑤电站投资主体与所建场地主体不一致的,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⑥本政策连续补贴不超过24个月,项目首次申报除提供上述5项材料外,需提供建成并网次月至申报通知发布前一个月的放电量数据(由供电部门出具并加盖供电部门公章);后续申报时仅需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放电量数据,上述5项材料无须重复提供。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2〕30号)文件精神,现将《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升级,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2〕30号),规范光伏产业政策资金申请及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各申报项目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