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运输厅联合内蒙古财政厅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按照“车和电池分离”的商业模式,购买新能源汽车(整车不含电池),按每台车2万元,奖励实际出资购车方。同时,“车和电池分离”模式下,对新能源车辆售价(整车不含电池)与当地在营运的主流燃油(气)巡游车备案价格(裸车价+购置税)的差价,给予汽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补贴,差价在2.5万元/台以内的,按实际差价补贴;差价在2.5万元/台以上的,按2.5万元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此外,附件中还明确列举了充电站严重安全隐患内容和换电站严重安全隐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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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
“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发﹝2022﹞618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在“十四五”期间推动我区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doc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
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自治区新能源巡游车及其专用充换电站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