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印发《云浮市供用电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每一日历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电力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
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
(八)依法配合国家机关执法停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引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72小时内恢复供电。前款第(三)(四)(五)(六)(七)项情形,电力用户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在检查确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二十五条【即时停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经批准且无须通知电力用户可即时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一)因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需要;
(二)确有窃电行为。
前款第一项情形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电力用户已履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照供电企业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检查确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二十六条【转供电管理】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电力用户或其他任何主体,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电价管理规定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第二十七条【电力用户信息保护】供电企业其因业务便利获取的各类电力用户信息,应当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未经电力用户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向供电企业调取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批准手续依法进行,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供用电通知送达】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采用的直接通知、留置、邮寄、电子信息(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公告等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用电检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和查阅相关资料。
实施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执法时发现存在破坏电力设施、危害供用电安全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