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1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包含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201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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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等文件的部署要求,经各地环保部门上报核定后确定公布我省201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附件1),现就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是清洁生产产业中重要的环节,是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确定责任部门,落实负责人员。 收集汇总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填报贵州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负责人和联络人信息表(附件2),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各地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制定审核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要加强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
三、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报告报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四、企业作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主体,对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提出的中/高费方案技术可行性分析、环境可行性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汇总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最佳可实施中/高费方案,统筹规划、筹措资金、合理安排、实施方案,及时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估、验收。因停产、破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无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备齐相关资料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当地环保部门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及时将该企业情况上报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