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能耗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耗指标,是指用于保障项目实施所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及煤炭指标,其中煤炭指标包括煤炭替代指标和煤炭消费指标。
能源消费指标,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因所在市能源消费增量空间不足导致项目无法落地,需有偿获得的能源消费量。
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通过减少存量煤炭消费为新上耗煤项目腾出的煤炭消费量。
煤炭消费指标,是指耗煤企业扩大生产或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有偿使用的煤炭消费量。
第四条 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组织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全省能耗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耗指标收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
(一)省级统筹的能源消费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行业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
(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四)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较低效类和D低效率类的市调减的能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