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告提出,鼓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等项目中优先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获证梯次利用产品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加快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原文如下:
为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市场体系,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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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yprzcsamr.gov。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11。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
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以下简称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健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市场体系,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监委发布。
二、从事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梯次利用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