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验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包括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据悉,北京市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一般报告单位和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本市根据年度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总量,将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价格调节储备配额。
关于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控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拟对2014年发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进行修订。在统筹考虑衔接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以及近年来中央和本市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在梳理总结近10年本市试点碳市场工作成效、经验及需要调整优化有关安排的基础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国际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