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电力条例》。这是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之后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详情如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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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号
《浙江省电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条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交易
第四章 电力运行安全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