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2.5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85%以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设区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各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由设区市科学合理分解到每年,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设区市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设区市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腾出的能耗空间,由各设区市自行安排。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激励目标的设区市,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各设区市能耗双控考核。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有序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对高预警等级地区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科学有序实行用能预算管理,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各设区市要加快制定“十四五”时期用能预算与节能挖潜实施方案,统筹能耗要素指标支持高质量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各设区市,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按照国家要求,明确重点工程减排范围,改进总量减排核算方法,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依托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以下简称“两高一低”)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严禁违规“两高一低”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加强对“两高一低”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审批权。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一低”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一低”项目融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