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按照我区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70—420元(3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上限不得超过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上限的50%。详情如下:
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在线征集或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spjgcgxi.gov。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区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区内电煤生产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270—420元(3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电煤现货交易价格上限不得超过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上限的50%。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能源部门,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
二、区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在电煤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订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约。能源部门要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
三、辖区内有煤炭生产企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部门,做好区内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准确掌握我区煤炭生产成本,为开展电煤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电煤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