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资金主要支持有关市县开展空气源热泵、工业余热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供暖(制冷)、浅层地下水源热泵,其中土壤源热泵系在冷热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统需有夏季土壤补热措施。具体建设形式由申请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主确定。省级对纳入示范的市县给予定额奖补,标准为地级城市500万元、县级城市350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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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联发〔2022〕3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局、房产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依据《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21〕5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支持力度,持续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现将申报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已对本地区地热能、工业余热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
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2.采用地热能热泵技术的应具备地热能勘察评价报告。
3.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推广,历年示范项目效果显著。
4.优先支持在教育、医疗、养老等行业或产业园区等集中连片实施的市县。
5. 在实施周期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地级市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万平方米,县级市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万平方米。建筑项目应为2021年7月1日后新建热泵机组设备,安装完成,并于2022—2023年度采暖期投入使用。
二、奖补标准及支持内容
(一)奖补标准。省级对纳入示范的市县给予定额奖补,标准为地级城市500万元、县级城市350万元。其中,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的,可相应调增补助额度,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10%;相反,扣减补助额度。
奖补资金分两批拨付,2022年预拨付奖补资金70%;2023年根据示范市县验收和绩效考核情况清算拨付剩余资金。
(二)支持内容。资金主要支持有关市县开展空气源热泵、工业余热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供暖(制冷)、浅层地下水源热泵,其中土壤源热泵系在冷热负荷不平衡的情况下统需有夏季土壤补热措施。具体建设形式由申请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