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煤炭保供措施的通知,强化经营监管。各盟市把煤炭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纳入煤炭保供监管范围,督促煤炭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保供的各项要求,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强化落实煤炭保供措施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应急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能源保供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煤炭增产保供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的部署安排,深刻认识能源保供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煤炭保供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兜底性作用,以高度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责任担当,完成好煤炭保供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对本地区煤炭保供工作负总责,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煤炭生产供应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盟市要统筹协调、监督督促本地区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生产、安全、经营、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储备等要求,努力提升煤炭保供能力。对煤炭保供中存在的问题,在盟市层面先行协调,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强化安全监管。各盟市切实担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加强保供煤矿、“不放心”煤矿的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侥幸心里、麻痹思想、厌战情绪。
四、强化生产协调。各盟市不折不扣落实煤矿联合试运转延期、满产达产、产能指标置换承诺、边组织生产边办手续、先行用地等各项增产措施,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区域内煤矿“一刀切”停产,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五、强化经营监管。各盟市把煤炭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纳入煤炭保供监管范围,尚不明确责任部门的,要及时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汇报,明确管理部门。督促煤炭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保供的各项要求,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
六、强化供应监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履约率必须达到要求。坚决打击变相涨降价、未经同意撤销合同、虚签合同、不按期上报履约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等各种影响正常保供秩序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