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能监管〔2017〕73号)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国能发监管〔2017〕55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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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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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文件。
第三条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能源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对于常见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本文件裁量原则、裁量情节和裁量等级等规定,制定《常见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标准》已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按照《标准》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标准》未列明的,原则上应当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