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申报对象包含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工厂两项,各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名额总计18个,绿色低碳工厂名额共150家。详情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经信绿色便函〔2022〕80号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树立一批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评估认定市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二)绿色低碳工厂。请各地对照《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工厂创建,评估认定市级绿色低碳工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各地推荐申报的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应开展绿色制造水平对标,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等主要指标应处于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且没有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包括落后电机、落后变压器等),有关情况应在推荐材料中予以充分说明。
(三)已获评国家级或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的不再申报。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且自愿申报的园区、工厂,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二)第三方评价。通过自评价认为基本具备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申报条件的园区、工厂,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中的基本条件,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0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