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构建以煤矿企业及煤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覆盖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各部门、各系统、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为主转变,推动安全生产由事后调查处理向事前预防、源头治理转变,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1006号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内煤安字〔2021〕35号)三项制度进行修订。现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征求意见,请于自治区能源局官网上公告后15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能源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人:张立其,联系电话:0471-6659310)
(电子邮箱:799923720@qq)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