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中提到,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应遵循“企业主体、 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管控,通过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 成灾之前。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1006号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内煤安字〔2021〕35号)三项制度进行修订。现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征求意见,请于自治区能源局官网上公告后15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能源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人:张立其,联系电话:0471-6659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