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中提到,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 A、B、C、D 四类。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等三项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1006号
各盟市能源局,相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试行)》(内煤安字〔2020〕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内煤安字〔2021〕35号)三项制度进行修订。现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征求意见,请于自治区能源局官网上公告后15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能源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实施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人:张立其,联系电话:0471-6659310)
(电子邮箱:799923720@qq)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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