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办法》提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托人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减排量称为“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GZCER)”。
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公众提出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存在重复申报、非法占用他人资源、项目不实等情况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排他性】
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承诺未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核证或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
第三章 自愿减排量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消纳】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碳中和行动,购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抵消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衣、食、住、行、用)、大型活动(演出、赛事、论坛、展览、会议等)等产生的碳排放。
第十二条【减排量注销】
用于抵消碳排放或实施碳中和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在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注销,不可用于二次交易或其他抵消活动,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鼓励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和案例评选,主要评选内容包括: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减排效果、购买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数量、实施碳抵消或碳中和数量、社会影响情况等。评选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开渠道发布。
对被授予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或案例的,市生态环境局在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在评先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碳中和行动等碳减排工具产品和服务,降低碳减排项目融资成本,探索开设个人碳账户、发行碳信用卡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在单位门户网站、“广州生态环境”公众号、“广州市碳普惠”公众号、“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公众号公开有关情况,包括:
1.登记备案的广州碳普惠方法学;
2.登记备案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和注销情况;
3.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