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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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 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水土资源保护,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3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委(成本调查监审处)。公示期: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3日;电话:0531-51785713;传真:0531-51785713;电子邮箱:zhangzaiyoushandong。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 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