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2年8月1日-8月31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4楼(能源管理科)
邮政编码:442000
电子邮箱:syfgwnyj163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及《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为其私有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他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