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独立、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机构,引导电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供电企业应当提高电网智能和储能水平,增强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解决自身调节能力不足问题。
电力设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储能、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计量装置、负荷控制装置、充换电设施等。
新型电力系统,是指以确保能源电力安全为基本前提,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电力需求为首要目标,以坚强智能电网为枢纽平台,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具有清洁低碳、安全可控、灵活高效、智能友好、开放互动基本特征的电力系统。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经济手段、技术方法、行政措施,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详情如下:
《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电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反馈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7965;电子邮箱:scyzjrd.gov)。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8月20日。
浙江省电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交易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统筹规划、适当超前发展,遵循谁投资、谁收益,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占比,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行能源电力数字化改革,引导、支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