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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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明确,一体化项目按照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不向公用电网反送电,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 案(施工电源除外); 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5亿千瓦时; 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 小时)。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 附件 1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6.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50公里;7.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 件;8.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 清晰的物理分界面;9.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一体化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10.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公用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为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