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人民政府发布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固定、移动充电设施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充换电设施。
全市范围内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对于电厂、钢铁、有色、矿区等应用场景,每150辆换电重卡至少配套建设一座重卡换电站。
原文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29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充电桩、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补电车等移动充电设备,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等)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会团体等专属停车场(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以及公交、环卫、渣土等专用车辆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