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措施中提出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原文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大理州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围绕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抢抓中央全面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新机遇,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打造全省一流千万千瓦级新能源示范基地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先行试验区,持续保持大理州在省内新能源开发“领头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注重生态优先规划先行
(一)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成熟度高、竞争配置”的原则,严守“三线一单”,充分把好源头关,组织各县、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做实前期敏感因素排查和评审,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经各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将《各县市太阳能光伏选址规划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州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州级和县、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县、市不得开发建设。各县市上报入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场址矢量文件、场址中心点坐标、建设规模、建设时间以及是否备案等相关信息。(州能源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滚动调整,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项目库根据项目成熟度由高到低按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可根据项目复核情况及时提出项目信息变更调整意见,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将项目库调整情况报省能源局及州人民政府备案。纳入项目库且已备案的项目由各县市督促项目投资主体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行政文件审批许可手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后加快项目建设,涉及项目场址、装机规模调整变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解决;对明确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各县市应及时书面提出调出项目库的意见。(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