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查实与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
二级:查实与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查实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按照受理举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能源局受理举报电话:0871-64885600;收件及奖金领取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76号云南省能源局;邮编:650000;电子邮箱:ynny_aq126。省级以下煤矿监管部门参照省级的做法,自行公开受理举报电话、收件及奖金领取地址等举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