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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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车辆档次应高于主流巡游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文如下: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6〕1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