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开征求对《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细则中提出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建成、竣工验收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超过2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不超过4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补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关注江门政府网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右下角公众互动-网上咨询-意见征集页面直接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资源环境与节能科,建议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充电桩补贴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有关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箱,并在邮件主题注明“江门市充电桩补贴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字样;
四、通过传真方式传真至0750-3307581;
附件:《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2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计划下达清算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清算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江门市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贴资金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划转清算工作。
第七条江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