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通过使用电力、液化天然气、氢燃料,对本市交通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
场内特种设备电能及氢燃料替代燃油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单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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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交通节能减排工作,规范交通节能减排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对交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来源)
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和推广。
第四条(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持重点原则,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期投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明显、公益性较强的项目或者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明确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鼓励应用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新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通过鼓励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或者对既有运输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150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
(二)通过使用电力、液化天然气、氢燃料,对本市交通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年燃料替代量在100吨标准油及以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