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文件提出,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电站按照150㎡-200㎡/MWh确定用地指标,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1-10的规定。
原文如下:
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一)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风电行业发展需要,在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场址、电力市场、接入系统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建设条件的同时,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风电机组应充分利用风能资源、地形地质,合理进行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成熟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单机容量大的风电机组,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适当集中,预留远期建设所需的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应从严控制。
(五)项目建设施工道路应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二、用地指标
1.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1.1风电机组用地为永久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按风电机组基础底板外轮廓尺寸计算。风电机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表1—2的规定。基本指标适合于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Ⅱ类及以下,地形条件平坦,基础形式为扩展基础、桩基础(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地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的风电场工程。
2.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2.1机组变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指标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3、表1—4规定。基本指标适用于欧式箱式变电站。
2.2由于美式箱式变电站较欧式箱式变电站尺寸小50%左右,因此用地指标乘以系数0.5。
3.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3.1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3.2升压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升压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安全卫生监测站、备品备件库房、消防设备间、水泵房、主变压器事故油池、油库、消防水池、电缆廊道、道路、绿化等用地。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包括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风电场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绿化等设施用地;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