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327号),明确自2022年起,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启用夏、冬两季尖峰电价,并针对执行时段、电价标准等内容作了具体说明。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我国共有27省市从7月开始执行尖峰电价,详细标准如下:
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 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
电价标准: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7.26-8.25):15:00—17:00(12.26-1.25):19:00—21:00
高峰:11:00—12:00、14:00—21:00;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低谷:23:00-次日7:00
陕西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1月12日)
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每年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
电价标准: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
具体时段划分:尖峰(7月、8月):19:30-21:30(1月、12月):18:30-20:30
高峰:8:00-11:30、18:30-23:00
低谷:23:00-7:00
河南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26日)
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
尖峰执行时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
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具体时段划分:高峰:10:00-14:00,17:00—21:00
低谷:23:00—次日7:00
尖峰(1—2月):19:00—20:00尖峰(7—8月):12:00—14:00、19:00—20:00
贵州
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9月1日)
执行范围: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电价标准: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