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发布,其中规定,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自主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和电力批发用户之间开展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保障性电量转让交易和市场交易电量转让交易;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规范我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附件
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概述】为规范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构建安全高效、多元竞争的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河南省电力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河南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原则】本规则坚持安全第一、保障民生、简单起步、市场主导、绿色低碳的原则,体现中国特色、立足河南省情、注重积极稳妥、实现平稳运行。
第四条【市场成员】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