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详情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的规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成本。
二、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从严监管,对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规定,电网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两项;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收费项目清单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
三、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即之前相关文件所提到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