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点电网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项目、大型综合能源项目、充换电项目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各类电源接入电网,以及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省级以下电网的互联,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网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公平调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应当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
详情如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电力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