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落实光伏消纳工作、统筹推进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站依托其他已建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建设光储充一体化项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莆田市工信局:
为提高我省农村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用能清洁化、低碳化发展,提高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十四五”期间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提升光伏帮扶成果
(一)落实光伏消纳保障
电网企业继续做好光伏帮扶电量全额消纳保障工作,及时结算电费、转付补贴。优先支持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其辖区内的户用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优先纳入我省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范围。(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二)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由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开展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有发生即录入”的要求,将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入、财政补贴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准确规范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确保“账实相符”。鼓励专业机构、能源企业联合设备厂商,组织专业化团队对光伏帮扶电站进行精细化管理维护,强化运维机构和人员培训,切实提升运维管理能力,确保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持续发挥效益。依托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持续做好光伏帮扶发电异常治理,持续发挥光伏帮扶电站效益。(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各级电网企业、有关能源企业、相关设备厂商)
(三)扩大收益资金分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