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推进固碳增汇能力提升试点,推进试点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
试点建设遵循生态优先,统筹兼顾;自愿开展,动态管理;突出应用,示范推广的原则,突出碳汇产品开发,服务碳汇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带动全省林业碳汇能力提升。试点分为林业增汇试点县和林业碳汇先行基地两大类(简称“试点县”“先行基地”)。试点县主要方向分为造林绿化、质量提升、竹木制品固碳和竹木替代、机制创新四个主要方向;先行基地以林业碳汇交易为主要方向,在林业碳汇方法学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研发应用、经营模式创新方面开展积极探索。根据国家林业碳汇发展动向,适时调整、增加试点建设方向。建设期为3到5年。
全文如下:
浙江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固碳增汇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建设,更好地发挥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林产品固碳增汇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首批林业固碳增汇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林字函〔2021〕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林业局依据《浙江省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确定的试点单位申报、建设、评估、验收、命名等工作。
第三条试点工作以巩固提升林业碳汇能力为目标,通过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基础设施完善提升和数字化手段,探索林业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林业固碳增汇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
第四条试点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集成创新现有森林培育、经营技术和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科学推进林业碳汇能力持续提升,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文化科普教育。
——自愿开展,动态管理。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建设。围绕试点目标,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评估试点进展,完善退出机制。
——突出应用,示范推广。围绕全省林业碳汇发展的关键环节、“卡脖子”问题,开展建设试点。突出碳汇产品开发,服务碳汇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示范带动全省林业碳汇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