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规定中提出规定中提出30MW/30MWh以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巡检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该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chch nea.gov。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